關于印發(fā)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fā)布時間:2019-07-23 11:52:00 字體大?。?大 中 小 瀏覽次數(shù):-
QYLZ2019005
各鎮(zhèn)(鄉(xiāng))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
《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已經(jīng)連州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23日
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省實施細則》)、《清遠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進行墊付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 在連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依據(jù)《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需要墊付喪葬或者搶救費用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參照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 成立“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聯(lián)席辦),聯(lián)席辦設在連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聯(lián)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市領導主持,負責審議本級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規(guī)范、工作報告,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監(jiān)督、協(xié)調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及追償;
(二)審批決定巨額救助基金的使用;
(三)研究審定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管理機構提交的重要議題及有關事項;
(四)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糾正、處理。
聯(lián)席會議由連州市公安局為牽頭單位,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衛(wèi)生健康局、市農業(yè)農村局、保險行業(yè)為成員單位。牽頭單位應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的情況,適時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員單位召開工作會議。
連州市公安局是市人民政府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中心)是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同時,兼辦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申請受理、審核,墊付和依法追償墊付款等工作?;鸸芾碇行膽獓栏褡袷亍对囆修k法》《省實施細則》和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嚴格管理、認真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職能。
第五條 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應指派人員不定期參加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職能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提交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討論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連州市公安局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政策,并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施監(jiān)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對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負責督促有關部門按時將資金劃入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負責督促各保險公司及時足額向基金管理中心劃撥應繳款項,督促各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依法督促行業(yè)協(xié)會和各保險公司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車輛保險資料,或者提供車輛保險資料信息核查平臺或服務端口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基金管理中心使用。
市農業(yè)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機部門協(xié)助基金管理中心向農業(yè)機械交通事故的農業(yè)機械方責任人追償。
市衛(wèi)生健康局負責指導、督促醫(y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衛(wèi)醫(yī)發(fā)〔2007〕175號)的要求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殯葬機構積極協(xié)助交通事故當事方或代辦殯葬事宜的個人或單位辦理殯葬事宜。
第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行使救助基金管理的法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資金籌集
第八條 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上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劃撥的專用資金及向上級申請救助基金補助的資金
(二)對未按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 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shù)膲|付資金;
(五)社會捐款,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辦理;
(六)其他資金。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不明或者暫時未能確定損害賠償權利人的,經(jīng)交通事故責任人同意,可以將受害人損害賠償金交基金管理中心暫存。
由保險公司對購買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不明或者暫時沒有損害賠償權利人的保險賠付,應將受害人損害賠償金交基金管理中心暫存。
市財政部門負責從市本級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按上年度實際繳入數(shù)的3%比例提取資金,交基金管理中心代管,用于對本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傷亡人員和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
每年3月20日前,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應當在省規(guī)定比例范圍內根據(jù)上年度基金運作情況確定本市本年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比例,報市政府同意后交有關部門落實,并抄報市公安局、財政局。
第四章 救助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發(fā)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車輛投保了車輛保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預(墊)付交通事故搶救費用通知書》(以下簡稱《搶救費用通知書》)送達承保保險公司(異地投保的,可以送達至承保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地的同一公司分支機構)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并抄送實施搶救治療的醫(yī)療機構。
《搶救費用通知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墊付原因等,并加蓋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印章。
第十條 肇事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公司應在收到《搶救費用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醫(yī)療機構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交通事故責任未明確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無責賠付的限額先予支付或者墊付部分搶救費用,但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明確后3日內足額支付剩余款項。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前, 基金管理中心已經(jīng)墊付并結算全部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賠付限額內向基金管理中心支付搶救費用。
保險公司不及時足額預付搶救費用的,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或建議上級保監(jiān)部門予以處罰。保險公司多次不及時足額支付、結算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資金使用情況時,一并將該保險公司拖延支付搶救費用的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機動車肇事逃逸, 肇事機動車沒有參加交強險,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車主或肇事司機無能力承擔搶救費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并填寫墊付搶救費用申請表,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基本情況、傷者所在醫(yī)院診斷證明、《搶救費用通知書》送基金管理中心。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需要墊付搶救費用遇特殊情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墊付申請。
提供無能力承擔搶救費用、喪葬費用的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費用的,由基金管理中心依法追償,并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受害人或其親屬提出搶救費用墊付申請的,應當與基金管理中心簽訂協(xié)議,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yōu)先償還墊付款項及基金管理中心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shù)臋嗬;鸸芾碇行慕拥绞芎θ嘶蚱溆H屬提出的搶救費用墊付申請后應當予以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及醫(yī)療機構發(fā)出《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
交通事故受害人沒有行為能力且沒有親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基金管理中心對交通事故情況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按上款規(guī)定向實施搶救的醫(yī)療機構發(fā)出《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
搶救完成后,實施搶救的醫(yī)療機構應持《同意墊付搶救費用通知書》、搶救費用清單、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支付搶救費用的憑證向基金管理中心申領實際搶救費用。
交通事故發(fā)生地不明確或存在爭議的,由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所在地的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墊付申請。
醫(yī)療機構應當積極履行搶救義務,搶救費用墊付前,醫(yī)療機構不得停止或延誤搶救治療工作。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本地基本醫(y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yī)療服務設施標準,對醫(yī)療機構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墊付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墊付費用劃撥至醫(yī)療機構指定賬戶。
基金管理中心在審核醫(yī)療機構申領搶救費用的申請時,應當扣除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當事人已經(jīng)預付的搶救費用金額。
第十四條 符合墊付條件的救助基金申請由基金管理中心負責人進行審批。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受傷人員經(jīng)搶救在72小時內病情穩(wěn)定的,病情穩(wěn)定后的治療費用應按照正常渠道解決。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實施搶救的醫(yī)療機構在申請結算搶救費用前應當先將費用申領資料報請市衛(wèi)生健康局審核。搶救時間超過7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的,搶救費用結算申請應當經(jīng)市衛(wèi)生健康局審核后由基金管理中心提請市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審核,審核前可以組織專業(yè)人員提供審查意見。聯(lián)席會議審核同意的,應當并報市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墊付的具體金額由聯(lián)席會議研究決定。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時間較長或者數(shù)額較大的,經(jīng)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市衛(wèi)生健康局同意,可以分期結算已經(jīng)發(fā)生的搶救費用。
第十六條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且肇事機動車逃逸或未參加交強險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尸體檢驗完畢后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并告知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或委托代理人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墊付喪葬費用?!妒w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簡要情況和墊付原因,并加蓋處理機關印章。
第十七條 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或委托代理人向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喪葬費用墊付申請的,應當出具《尸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墊付條件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受害人親屬或委托代理人和殯葬機構發(fā)出《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對不符合墊付條件的,不予墊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中心同意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與受害人親屬或委托代理人簽訂協(xié)議,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yōu)先償還墊付款項及基金管理中心在喪葬費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shù)臋嗬?/p>
第十八條 殯葬機構在尸體處理完結后,持《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尸體處理通知書》及喪葬費用清單向基金管理中心申請支付喪葬費用?;鸸芾碇行膽攲浽釞C構提供的支付申請進行審核,符合墊付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墊付費用劃撥至殯葬機構賬戶。
對身份無法確認或者沒有親屬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其遺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喪葬費用參照以上規(guī)定由辦理喪葬事宜的殯葬機構提出申請, 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墊付。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墊付的喪葬費用項目限于《廣東省殯葬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含遺體運送火化、冷藏防腐等),不包括殯葬特服務費用和公墓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期間一般限于交通事故發(fā)生后60日內產生的費用,因尸體檢驗需要超過60日的,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證明文件。非因尸體檢驗需要尸體存放時間超過60日的, 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墊付逾期存放的費用。
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應在收到《尸體處理通知書》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處理尸體,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基金管理中心不予墊付。
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尸體存放時間較長沒有處理的,殯葬機構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基金管理中心核實是否符合喪葬費墊付條件。符合墊付條件但因檢驗鑒定等原因暫時不能處理尸體的,殯葬機構應向基金管理中心逐月申報尸體存放等喪葬費用。
喪葬墊付費用標準按照廣東省規(guī)定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中心在審核醫(yī)療機構、殯葬機構提供的申請材料時,可以向有關部門、醫(yī)療機構和殯葬機構查資料、核實情況,有關部門及醫(yī)療、殯葬機構應當配合。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邀請醫(yī)學、法律、交通工程、事故處理、社會及醫(yī)療保險、物價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成立專家組,對部分案情復雜、墊付期間較長或者墊付金額較大、或者當事人或醫(yī)療、殯葬機構對墊付申請、費用支付申請的審核結論有異議的案件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中心認為醫(yī)療、殯葬機構或者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費用結算或墊付申請不符合墊付條件的,應不予墊付相關費用,并書面說明理由。
醫(yī)療、殯葬機構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對基金管理中心的不予支付、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后5日內向當?shù)鼐戎鹬鞴懿块T申請復核。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組人員對復核申請進行審核,并商市衛(wèi)生健康局或市民政局意見后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其申請、審批和發(fā)放程序參照本實施辦法執(zhí)行。墊付的資金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金額支付。
第二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困難群體的救助對象,是指雖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救助條件,但其經(jīng)濟來源困難的,確實需要提供救助,以及交通事故中傷者是無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員、五保戶等需要給予必要救助方能獲得安置的人員。
對交通事故困難群體救助申請、審批和發(fā)放程序:
1.救助對象需要救助申請的,如無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員、五保戶等需要特殊安置的,由負責案件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代填申請,申請內容必須注明筒要案情、申請理由、申請金額等,遞交申請時應同時遞交醫(yī)院診斷證明。
2.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受理申請,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初步意見,經(jīng)市公安局主管領導審批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審議通過,送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市領導審批。
3.屬于醫(yī)療費用類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將費用直接匯入相關醫(yī)院賬戶,屬于無名氏、精神病患者、孤寡人員、五保戶等需要特殊安置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將費用匯入相關單位賬戶。
第二十四條 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困難群體救助的費用不得超出當年從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金額。
第五章 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追償、核銷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中心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被偵破或者交通事故責任人明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墊付義務后,就所墊付金額取得向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shù)臋嗬=煌ㄕ厥绿右蒈囕v或肇事人確認后, 基金管理中心先行墊付喪葬或搶救費用的,車輛投保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應當在其賠償責任范圍內支付基金管理中心所墊付的喪葬或搶救費用。
基金管理中心向車輛投保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時,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親屬、公安機關、農機部門應予協(xié)助。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方不支付墊付費用的, 基金管理中心或其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行政仲裁。
第二十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扣留交通事故車輛的,在車輛發(fā)還前應當通知基金管理中心?;鸸芾碇行拇鸀閴|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 基金管理中心可以與交通事故責任方協(xié)商,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扣留肇事車輛直至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中心對墊付費用應當予以追償。時間追償時間超過2年,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由基金管理中心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出核銷申請,基金主管部門應當召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lián)席會議審核同意后核銷。核銷后, 基金管理中心仍保留追償?shù)臋嗬?。墊付資金在核銷后重新追回的,歸入本級救助基金專戶。
第六章 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guī)定開設救助基金專戶并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顚S谩;鹉杲K結余應全額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并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進行清理審核。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本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上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并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yè)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報送至本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級救助基金的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經(jīng)審計確認的業(yè)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告,同時報送清遠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救助基金專戶上年度出現(xiàn)收支缺口時,可向上級救助基金申請補助,仍有缺口的,經(jīng)市政府同意,在年度預算中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余財產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市衛(wèi)生健康局和市民政局加強對基金管理中心的檢查監(jiān)督,并按季度對墊付案件進行抽査,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數(shù)量不低于墊付案件總量的15%。
基金管理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市紀檢、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jiān)督。
基金管理中心在救助基金管理、運作工作中出現(xiàn)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對有關責任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guī)定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以偽造交通事故事實,或者以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予以追償,并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核定搶救費用、喪葬費用時發(fā)現(xiàn)醫(y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有騙取相關費用行為的;應及時向衛(wèi)生部門或民政部門通報。
醫(yī)療機構以虛列治療費用、提高收費標準等方式騙取救助資金的,由衛(wèi)生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退回所騙取款項,并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予以處理。
殯葬機構以虛列喪葬服務費用、提高收費標準等方式騙取救助資金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退回所騙取款項,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救助基金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連州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試行期暫定為3年,期滿后根據(jù)實際情況予以修訂或繼續(xù)沿用。